广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14-12-18 10:00| 发布者: jxrs |来自: 广丰县人民政府

摘要: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客商(含广丰籍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含民营经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 ...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客(含广丰籍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含民营经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用地供应政策

第1条 客商投资需要的各类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客商投资使用土地年限为: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办理延长用地手续。客商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原有用地性质的基础上,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2条 客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供地。

第3条 新办工业企业的用地,执行国家规定我县的最低出让价,企业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境外资金1000万美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或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认定)及税收回报率高的招商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二、财税优惠政策

第4条 兴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年起五年内,年增值税额(指当年度内实纳增值税,剔除政策性退税后,下同)达200万元,受益财政按年纳增值税额的5%给予奖励;以2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增值税额,奖励数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不得超过15%。

第5条 兴办贸易公司(内贸)项目,年增值税达100万元,受益财政按年纳增值税的5%给予奖励;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0万元增值税额,奖励数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不得超过15%。

第6条 兴办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自投产之年起五年内,年增值税额达50万元,受益财政按年纳增值税额的5%给予奖励;以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0万元增值税额,奖励数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不得超过15%。

第7条 客商投资兴办工业、贸易、农业企业,自投产之年起,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政策,期满后不再享受奖励。

第8条 在政策优惠期限内,若上述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税收奖励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或增值税奖励政策的,则只能就高享受单项奖励政策。

第9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年限原则上为5年。对履行投资合同约定条款的招商引资企业,自投产之年起五年奖励政策优惠期满后,若企业提出申请,则由政财局牵头,会同园区管委会、商务局及服务单位对企业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决定是否延长企业享受增值税奖励政策期限及奖励比例。

第10条 物流业、建筑业、机械租赁业,旅游业,电子商务等其他三产及本办法未提及到的项目奖励政策,由受益财政按有关优惠政策及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

第11条 上述所有奖励资金扶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于已享受国家其他优惠政策的纳税额不再重复享受纳税奖励政策。

 

                   三、规费优惠政策

第12条 客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基金类),未进园区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进工业园区的在享受下限收取外,对县级下(含县级)收费予以免收或先征收后奖返。

第13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进工业园区的项目优先按排供水、供电;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其工业用电享受江西省目录电价大工业用电价格,并可申请实施峰谷用电价格。

第14条 进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若企业自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城建规划部门只收工本费办理“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第15条 客商投资新办企业,所有办证办照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并由引资单位和县商务局负责全程跟踪服务。

 

                   四、其他优惠政策

第16条 创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纳增值税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后,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与其他部门考核奖励相重合的,应就高不就低,不再重复计奖。

第17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五、其他事项规定

第18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及优惠,由县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兑现,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19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第20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以前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1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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