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披露,昌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李季因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显示,2017年4月12日,“ST昌九”在披露同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昌九集团”100%股权时,在《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中承诺“昌九集团和昌九生化注册地继续保留在赣州市”且“受让方自昌九集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让渡昌九集团和昌九生化的控制权”。昌九集团在明知该合同条款,且未履行相关程序及采取相关措施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14日与常州天宁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业务合作、资产重组、控制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注入在内多种方案进行洽谈。 2018年11月23日,ST昌九曾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昌九集团于11月22日下午与天宁物流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书》,天宁物流意向受让昌九集团持有的全部ST昌九23.3%的股份,即约5622万股,受让价格暂定为8亿元,该事项可能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该事项筹划半月后,ST昌九2018年12月6日晚间一纸公告宣布,因上市公司注册地址等具体条款未达成一致,上述事项终止。 决定书指出,昌九集团于2018年11月20日向ST昌九回复股票异常波动核查情况时,仅提到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未提及拟发生股权转让事项。昌九集团在2018年11月20日就能够预见到后续可能发生的股权转让事项,但却未能及时、准确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且自洽谈、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书到终止转让的过程中,昌九集团未就存在ST昌九五年内控制权不能转让及注册地不能变更的合同条款告知ST昌九进行风险提示。 决定书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季作为昌九集团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昌九集团和李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