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深恶痛绝的“套路贷”判16年徒刑能让人解恨吗?

2019-6-14 08:12| 发布者: jxrs |原作者: 莫开伟|来自: 百度百家

摘要: 这种犯罪容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羊群效应”,让其他涉黑牟利的非法犯罪组织效仿,将会恶化整个社会生态,酿造大量的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最为严重的,这种“套路贷”行为一旦失控,也会对正常的金融秩 ...
    6月11日, 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主犯韩召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人民币,罚金九万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6朋11日中国新闻网)。

    应该说,这个判决还是令不少公众感受到司法部门向“套路贷”开刀的严厉性了,但如果问公众对这个案子的判处是否满意,我觉得绝大部分民众会投不满意票,认为对主犯判处16年徒刑还不足以让人解恨。

    为何这么说?因为“套路贷”这类金融犯罪案件大都渗杂涉黑暴力犯罪成分,且有些暴力犯罪甚至占了大部分因素;可以说是用暴力涉黑手段为“套路贷”杀开血路和保驾护航,不少渗透着血淋淋的劣迹甚至命案。如此判决显然还难以平民愤。

    因为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韩召海等人租赁写字间,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非法组织,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截至2018年1月,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13万元人民币。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还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韩召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显然,从西安市中院对这起“套路贷”犯罪剖析的原因看,该犯罪组织近年来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对主犯及其他从犯量刑判处这个徒刑,还是不能让公众尤其是受害者满意。

    我没有说西安中院判处轻了意思,只是觉得相对“套路贷”整个犯罪链条以及对这类犯罪的社会震慑力来看,这样的判处结果还是难以起到较强的社会威慑力。

    因为“套路套”故意设置高利套路,以及为维护这种高利暴力利益,往往采取涉黑的暴力催收手段,跟拦路抢劫和故意谋财害命犯罪已经没有什么两样,它让大量被套路的民众倾家荡产甚至于家破人亡,其犯罪形成的直接或间接后果都是非常可怕的。而且,这种犯罪容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羊群效应”,让其他涉黑牟利的非法犯罪组织效仿,将会恶化整个社会生态,酿造大量的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最为严重的,这种“套路贷”行为一旦失控,也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形成较大的冲击,也为成为寄生在我国健康肌体上的“毒瘤”,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最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在政府各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律,严令禁止“套路贷”的大环境下,仍然不想缩手,不向相关部门主动投案自首,依然抱着侥幸心态,甚至顶风作案,有过之而无不及,继续通过“套路贷”残害善良及侵害社会弱势金融群体的利益,实在可恶、可恨!

    由此,对这类案件的判处,不能仅仅着眼于涉案金额的大小,更不能着眼于经济犯罪领域,而是重在审视这类案件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在法律的判决上可适当提高几个等级,以谋杀罪和抢劫罪对“套路贷”相关组织或人员进行量刑,且应从严、从重、从快,绝不心慈手软;尤其在判处上要追求社会震慑效果,达到杀一儆百或杀猴给鸡看,达到惩处一起教育一大片,严打一人拯救多人的社会效果。

    而且,鉴于目前在打击“套路贷”存在法律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应加紧修改、补充法律法规,细化“套路贷”违法犯罪实施细则,量化量刑标准,并将“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到与抢劫犯罪、谋财害命犯罪同等的犯罪水平进行量刑定罪;逐步完善社会立体监管体系,建立检举揭发制度,组建专门力量,保护检举人合法权益,让“套路贷”处在全社会有效监管之下,形成非法金融组织或个人不敢、不能实施“套路贷”的良好社会氛围,彻底净化金融市场,有效保护广大民众尤其是社会弱势金融群体的利益不受侵害,还金融经济以稳定,还社会秩序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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